調查顯示,其中一家抽樣的聯盟生產商從中國進口的光纜數量微乎其微,另一家生產商在一家非抽樣的出口生產商中擁有少數股權。 在利益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相關貸款並未提供基本條例第 3(2) 條和 SCM 協議第 1(1)(b) 條含義內的經濟優勢。 中國政府認為,委員會非法無視合作出口生產商的信用評級,並且不同意委員會建立基準的方法,該方法是基於無視出口生產商的信用評級。 中國政府指出,儘管委員會關於貸款的事實調查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基於其對有關公司據稱不利的財務狀況的評估,但委員會的評估是不正確的,特別是在公司的循環貸款方面。 台北會計事務所 首先,申訴人證明,在大幅降低歐盟工業價格的進口補貼增加的同時,歐盟工業的狀況惡化了。 其次,至於其他因素,例如中國政府和機電商會提到的從第三國進口以及其他情況,其影響並不會對聯盟產業造成損害,分析也沒有表明聯盟產業受到任何損害。 此外,關於補貼審查將導致雙重徵稅的說法,如序言(765)中所解釋的,委員會確保徵收反映補貼水平和傾銷總額的累積關稅不會導致雙重徵稅。 根據彭博社公開數據,證監會以BB級企業發行債券的預期利率為基準,適用於央行貸款參考利率或2019年8月20日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 此外,標準普爾、穆迪等國外信用評級機構在對中國在境外發行的債券進行評級時,通常會根據中國政府對該公司的戰略重要性和強度的評估,上調發行人的初始信用評級。 只有一家國有銀行 EXIM 回復了調查問卷。 在對委員會信函的答復中,中國政府反對委員會適用《基本條例》第 28 條第(1)款。 它辯稱,中國政府沒有義務提供所要求的信息,並且所要求的信息不是必要的信息。 GOC 辯稱,委員會提出的所有信息請求(GOC 無法回應)都是不合理的,因為它們假定存在 GOC 不具備的權力。 “(六)強化引導和支持”提出了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文中闡述了加大財政、稅收支持力度,並明確了“有條件的“互聯網”融合關鍵創新技術主動投入”等任務。 設立公司 協調現有專項財政資金,支持“互聯網”相關平台建設和應用示範。 此外,根據這一戰略,需要“促進用戶側光纖擴容”,逐步建設“原生資源寬帶固定光纖接入網”。 2021 年 9 月 14 日,歐盟委員會向各方通報了其打算對相關產品進口徵收明確反補貼稅的重要事實和方面(“最終披露”)。 關於立案調查的實質性要求,中國政府和機電商會聲稱,投訴人未提供可比的銷售價格和盈利能力數據。 此外,中國政府和機電商會聲稱,申訴人提供的利潤目標不合理,申訴人遭受的傷害可能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例如聯盟生產商的庫存。 此外,申訴人還提交了一份由其中一家出口生產商公佈的文件,證明該公司獲得了中國政府的財政支持。 由於進口商品造成的直接壓力,歐盟經濟部門不得不推遲投資,包括已經計劃和批准的投資。 在此期間,旨在擴大歐盟現有產能(包括已經啟動的產能)的投資停止了,其直接原因是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定價過高,導致市場條件發生變化。 因此,在所考慮的時期結束時,儘管市場總體增長,但投資水平開始急劇下降,這與前幾年的趨勢相反。 根據基本規定第8條第(4)款,補貼進口對歐盟產業影響的審查包括對研究期間對歐盟產業狀況產生影響的所有經濟指標的評估。 Connect Com 提交了一份未涵蓋在投訴範圍內的其他歐盟光纜生產商名單。 會計服務 委員會指出,這些公司沒有配合調查,並且對不合作的聯盟生產商的估計是基於可靠的市場情報(138)。 調查期間,同類產品由29家聯盟生產商在聯盟內生產。 除下一節提到的兩家公司外,它們構成基本條例第 9 條第 1 款含義內的聯盟產業。 由於英國退出歐盟,委員會在整個考慮期間對歐盟現有 27 個成員國 (EU-27) 進行了損害分析。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歐盟委員會所反補貼的豁免和扣除計劃並不構成可反補貼的援助。 因此,中國政府聲稱這些補貼不屬於基本條例第4條第(2)款(b)項所指的特定補貼。 GOC 進一步指出,在美國 – 軟木木材 IV 案中,上訴機構確認“政府提供‘商品’構成財政貢獻這一一般原則的唯一明確例外是當產品在“共同基礎設施”的形式。 中國經濟的方向很大程度上是由詳細的規劃體系決定的,該體係為中央和地方政府機構設定了優先事項和目標。 這些計劃設定了強制性目標,而某些公共行政級別的當局則監督下級政府機構如何實施這些目標。 會計師事務所 總體而言,中國的計劃體係將資源引導至政府指定的戰略部門或其他被視為具有政治重要性的部門,而不是由市場力量決定其分配(10)。 在獲得相關方的最終信息後,將通知相關方啟動程序 5.7。 此類關鍵政策文件的示例包括以下計劃、項目和其他文件。 在向有關各方進行最終通報後,GOC 認為,委員會不應利用現有事實來彌補投訴中證據不足的問題。 委員會指出,中國政府誤解了委員會在啟動階段的進展情況。 正如序言 (7) 中所解釋的,投訴中包含的證據足以讓委員會根據基本法規第 10 條第(2)款的含義啟動調查。 從邏輯上講,投訴不可能包含中國政府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因為這是委員會在調查期間詳細評估的一部分。 此外,委員會根據其掌握的所有信息,包括其以往的做法,審查了有關所稱援助的申訴。 這並不意味著委員會使用了現有事實,而是說它使用了所有現有信息來確認投訴中包含的指控。 進口商表示,他們無法從聯盟工業採購所有光纜,因為聯盟工業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供應所需數量。 他們聲稱,2017年和2018年,市場上出現光纜及其主要原材料光纜短缺的情況,當時聯盟工業無法滿足需求,因此不得不尋找其他供應商。 關於500萬元起徵點第二條規定的企業稅設備、器具扣除政策(財稅2018年54號)。 對此,證監會確認,抽樣企業在調查期間並未從房屋建築物加速折舊中受益。 委員會已經在演奏中確認了援助的獨特性(193)。 事實上,只有那些在指南、管理措施和目錄中列出的關鍵領域或技術領域開展業務的公司才有資格獲得支持。 此外,合作出口生產商還提交了法律文件和補貼通知等證明文件,證明補貼是授予屬於某些特定行業或部門和/或參與國家推動的特定工業項目的公司的。 因此,委員會重申其結論,即這些補貼僅適用於某些企業和/或明確定義的經濟運營商群體,該群體的範圍顯然比“EC - 飛機”糾紛中討論的範圍要窄得多且定義更精確。 委員會還發現,這些補助金的資格條件並不明確和客觀,並且不會自動適用;因此,它們不符合《基本條例》第 four 合格會計師 條第(2)款(b)項關於排除唯一性的要求。 歐盟委員會維持其立場,即作為監管機構,中國政府有權回答向抽樣出口生產商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提出的具體問題。 Connect Com 同意 GOC 關於啟動調查的論點。 因此,委員會在陳述(251)中發現,中國政府依靠這一規範框架對金融機構實施實質性控制,而在實施過程中不給它們留下任何迴旋餘地。 因此,中國政府與私人銀行的具體行為之間存在明顯的聯繫,這證明中國政府給予他們授權和指示。 對於樣本中的第二組,委員會發現,一家出口公司的研發、改造或創新補貼金額佔調查期間收到的補貼的90%,另一家出口生產商則佔90%。 在利益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委員會不當使用了其掌握的有關原料生產商和分銷商的事實,並認為期望中國政府與無數原料生產商進行談判是不合理的。 會計 由於它沒有收到有關大多數銀行向樣本中的公司提供貸款的信息,委員會認為它沒有收到對於這一調查領域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信息。 “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包括作為信息通信設備的光纜,也是《中國製造2025》鼓勵的產業(13)。 該倡議還將支持的“信息通信設備”定義為“極高速、大容量光傳輸技術”,並在“戰略任務和重點”中提到加快“光纖網絡”的安裝和建設。 公開的出口製造商中天科技2019年年報證實,2019年末,該公司有政府補貼形式的遞延收益1.503億元,收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政府補貼3.611億元。 對此,歐盟委員會指出,中國政府所指的“一般基礎設施”的解釋與政府以一般基礎設施形式提供的商品的定義有關。 此外,本次調查的對象並非政府提供的光纜(中國政府稱其為“一般基礎設施”),而是給予向歐盟出口光纜的光纜出口製造商的所有反補貼補貼。 因此,歐盟委員會認為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且與中國政府鼓勵光纜行業的評估無關,因而予以駁回。 公司登記 正如敘述(80)中所解釋的,光纖電纜是互聯網網絡基礎設施的關鍵要素,在光纖網絡和寬帶互聯網的部署中發揮著關鍵作用。 寬帶基礎設施包括提供高速互聯網接入和其他先進電信服務所需的已安裝電信設備和技術的網絡(35);光纖電纜是傳輸設備的主要組成部分。 因此,寬帶基礎設施和網絡的建設需要使用能夠傳輸數據的產品,而不是像中國政府所建議的那樣主要限於提供服務。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現有事實,上述非合作性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理和監事顯然是由中國政府任命的,與合作性國有金融機構的情況一樣。 此外,委員會還試圖以具體證據支持對樣本中向出口生產商發放的一些貸款進行實質性審計。 在完成的調查問卷中,部分合作的國有銀行解釋說,其在發放相關貸款時是根據現代風險評估準則和模型行事的。 中國進出口銀行進一步解釋稱,不會根據借款人的行業背景、債務和資本狀況等採取不同的政策。 儘管這些因素會影響借款人的信用評級和風險成本,但具體情況取決於這些因素。 有時在發放貸款時會考慮相關規劃和政策,但在評估個別貸款項目時則採用市場化評估。 在“寬帶中國”戰略的政策工具一章中,中國政府提出了實現該戰略目標的工具,即“充分利用中央財政各類專項資金,為地方提供相關資金,用於相關研發活動”。 公司登記 對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國家級開發區寬帶網絡建設項目給予貸款貼息”,以及加強“稅收優惠支持”、“支持西部地區寬帶網絡建設”等。 根據陳述(80),委員會認為光纖電纜是互聯網網絡基礎設施的關鍵要素,也是寬帶互聯網部署的重要組成部分。 歐盟委員會的結論是,反補貼稅不可避免地會對從中國採購光纜的用戶產生成本影響,但這是由於中國出口商的不公平出口行為造成的。 研究還發現,光纜成本僅佔數字網絡項目總部署成本的一小部分(遠低於 5G 的 5%)。 為了便於管理,委員會要求中國政府向中國信保轉發一份獨特的調查問卷。 填寫調查問卷的一家公司要求進行單獨調查,其原因與敘述 (48) 和 (50) 中解釋的原因相同,作為將其納入樣本的基礎。 五家不相關的進口商提交了所要求的信息並同意納入樣本。 公司設立 歐盟委員會在分析進口商提供的抽樣信息後,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抽樣,並邀請所有合作的進口商提交調查問卷答复。 投訴中的證據包括對每種代表性產品類型的降價和低價銷售的單獨計算。 對於一些公司來說,由於直接合同採購的數量並非基於實際供需,因此不存在實際的基於市場的談判或招標過程。 事實上,電力生產商和電力消費者不能自由出售或直接獲取其所有電力。 這受到地方政府機構分配給他們的數量配額的限制。 此外,儘管電價本應由電力生產商與電力消費者或中介服務公司直接協商,但國有電網運營商實際上仍在向電力公司收取費用。 最後,所有簽署的直接採購合同都必須提交給當地政府機構進行登記。 然而,委員會發現,在樣本的兩組中,受調查的公司受益於部分電費的減少或報銷/調整。 《公司稅法》第 25 條——第四條“稅收優惠政策”的一部分。 公司設立 該章,特別是第 25 條,規定了“優惠的稅收待遇”。 屬於本章的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明確了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概念。 委員會還發現,出口保險計劃下授予的補貼具有獨特性,因為沒有出口就無法獲得補貼,因此依賴於基本條例第 4(4)(a) 條含義內的出口。 調查期間,兩家抽樣企業集團與中國信保已有出口信用保險協議。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定義,“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公司債券的總體法律框架由公司債券管理法令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確定。 但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具體適用的法律,即《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認購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認購保薦管理辦法》。 證監會發現,樣本中的兩家公司均受益於可轉換債券形式的優惠融資。 在這方面,委員會提請注意敘述(116),其中它提供了證據表明第 forty 會計師事務所 條根據該決定,金融機構有義務向受刺激的經濟部門提供信貸支持。 關於獨特性,如序言(116)所述,金融機構按照第40條規定根據該決定,向受補貼的經濟部門提供信貸支持。 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日期通常與供應商約定的付款期限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