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國家在向企業分配土地時,充分考慮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產業政策。 該條規定,在經濟領域有限的情況下,“管理投資的組織單位不得進行檢驗、審批或登記,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質量控制、消防、海關、工貿等。 其他有關組織單位無法執行適當的程序”(隨後強調)。 因此,管理土地管理的組織單位不能將土地授予有限的經濟部門。 公司登記 40號《決定》的上述規定,如果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精神來解釋,就可以看出旨在刺激經濟部門的產業政策與保障土地政策之間的明確聯繫。 在獲得利害關係方的最終信息後,申訴人提出,樣本中的出口生產商可以從房屋和建築物的加速折舊中受益,而財政部和中央稅務局的公告並未涵蓋這些情況。 委員會認為,信貸額度是金融機構向光纖電纜等受刺激行業提供優惠金融支持的一種形式。 該節解釋說,光纖電纜行業是受刺激的經濟行業之一,因此有權獲得一切可能的財政支持。 由於“中國製造2025”戰略鼓勵光纜行業發展,該行業可能有資格獲得政府的大力支持。 為支持“中國製造2025”倡議(14),間接支持光纖光纜經濟領域,已設立多個基金,包括國家集成電路基金(15)、先進製造基金(16)和新興產業基金投資基金 (17)。 為了調查這一指控,委員會要求抽樣的聯盟生產商提供有關調查期間用於生產光纜的光纖採購的更多信息。 會計服務 他還要求提供有關抽樣的歐盟製造商的附屬公司生產的光纖的信息,以及這些光纖向歐盟內外相關和獨立客戶的銷售情況(數量和數量)。 通過比較同類型纖維向關聯方和獨立方的銷售情況,委員會發現價格處於同一數量級,因此向關聯公司的纖維銷售是在正常市場條件下進行的。 與此活動相關的數據是公司特定的且保密的,因此不能披露。 正如陳述(405)和(406)中所解釋的,委員會認為,根據確鑿的證據,樣本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依法有義務向製造商提供信貸支持的金融機構。 中國政府聲稱,第 40 條該決定不具有約束力或法律約束力,而只是一份指導性文件。 此外,根據中國政府的規定,第40條《決定》第五條提到“加強寬帶通信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顯然只涉及基礎設施建設,並不涉及光纖等電纜。 因此,中國政府認為該文件不能支持或鼓勵光纜行業。 CCME 在其關於啟動序言(5)中提到的程序的意見書中表示,歐盟(和全球)市場上光纖光纜銷量的下降與全球疫情有明顯的相關性,這種情況不應被用來採取不合理的市場保護措施。 工商登記 關於該提案,委員會指出,要求各方在調查期間提交的數據按季度細分提供,以便評估 Covid-19 大流行對調查期間的任何潛在影響。 調查發現,Covid-19大流行僅對經濟部門產生非常有限和暫時的影響(見說明(599)和(729)),並沒有阻止歐盟消費在一定程度的增長期間大幅增長。 2018年,中國政府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積極推進電力交易市場化、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發改運行2018年第1027號)。 在下一代歐盟計劃(152)框架內實現的投資是歐盟的主要優先事項之一,該計劃的目標之一是在歐盟各個角落建設基於高科技的寬帶基礎設施。 因此,光纖電纜是歐盟數字十年(153)和數字主權的關鍵產品。 進口商還指出,他們與客戶簽訂了長期供應合同,其中確定了2-4年的固定價格,並且不包含在供應價格意外上漲的情況下適用的價格調整條款。 進口商還辯稱,他們無法對當前調查期間宣布的招標進行投標,因為他們不知道如果採取這些措施,他們將以什麼價格購買光纖電纜。 聯盟中有 29 家公司生產光纖電纜,這些公司僱用了約 four,seven-hundred 名員工(按全職員工計算)。 中天集團在利害關係方最終披露的評論中聲稱,通過逆向工程分析,歐盟產業通過在歐盟市場定價過高,獲取了極高的利潤,這引發了對歐盟產業損害的嚴重質疑。 台北 並指出,降價是由於歐盟工業的不合理定價,而不是來自中國的低價進口產品。 然而,應該指出的是,關於無線電話的裁決根據其他改善指標審查了利潤率,並且所提交的法院案件與一審法院駁回的請求有關,根據該請求,委員會應在調查期間設定了更高的利潤目標。 因此,這些先例並不支持利潤率超過5%的情況下危害微不足道的觀點。 損害的認定是對《基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所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並結合具體市場和經濟部門進行分析。 此外,考慮到相關經濟部門的所有特徵,該經濟部門實現的利潤未達到根據基本規定第12條第(1a)款確定的利潤目標。 委員會通過檢查在同一貿易水平上進行的交易,並在必要時調整數據,按產品類型比較價格。 因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75%計提折舊。 自2021年1月起,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額提高至100%(115)。 在研究開發稅收抵免框架內,企業在國家確定的某些高新技術優先領域進行研究開發活動,且研究開發費用達到一定限額的,可享受稅收優惠。 就該具體計劃而言,FTT 組的既定支持率為 zero.10%,ZTT 組的支持率為 zero.48%。 受益於這一措施的公司必須提交企業納稅申報表和相關附件。 登記工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稅法》(112)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由標準稅率25%,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首先,雖然委員會承認商業銀行通常採用絕對值加價,但委員會認為這種做法是基於實際考慮,因為利率最終只不過是一個絕對數字。 然而,這個絕對數字來自基於相對評估的風險評估。 相對評級意味著 BB 級公司的違約風險比政府或無風險公司高 X%。 正如序言(426)所解釋的,《證券法》(2014年文本)第十六條和《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因此,正如說明(393)和(394)中所解釋的,公司債券的發行目的只能與中國政府鼓勵類行業計劃中規定的目的相同。 機構投資者 — — 主要是商業銀行和開發銀行,如說明 (397) 和 (430) 所示 — — 必須遵循 40決定規定的政治方針。 委員會發現,抽樣的出口生產商之一通過其母公司從國家開發銀行獲得了銀行貸款。 母公司與銀行在所謂的“股東貸款”或“受託人貸款”框架下為出口製造商實施的研發項目簽訂貸款協議,並將貸款金額轉發給出口製造商製造商的合同條款與銀行合同中包含的條款相同。 公司設立 遠程檢查中,該企業解釋稱,國家開發銀行有專項項目資金,只能以貸款形式向國資委直管中央企業提供。 然而,信貸談判是由出口製造商和銀行直接進行的。 此外,貸款協議規定,銀行授權母公司向出口製造商提供“受託人貸款”,用於項目融資。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委員會未能證明合作的國有銀行進出口銀行是一個公共機構,並且中國政府對進出口銀行行使了實質性控制。 利益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不同意使用非中國大陸基準,導致效益計算不符合《基本規定》第6條(d)款和《SCM》第14條(d)款協議。 中國政府進一步聲稱,通過競爭和談判確定價格可確保價格不被扭曲,而是反映公平的市場價格。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要秘書協商確定,但利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證券法》(2014年版)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公司債券的名義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名義利率”。 此外,適用於所有債券的《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進一步規定:“公司債券的發行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向私人支付固定利率債券的參考利率”。 委員會致中國政府,3.2.1 至 3.2.3。 在他的陳述中(可在第 1 節中再次找到),他描述了為什麼他必須依賴現有事實。 委員會認為公開信息可以合理替代 GOC 未提供的信息。 “寬帶中國”戰略不僅為互聯網基礎設施的發展設定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目標。 結合其他文件來看,中國政府的財政貢獻對於實現這一戰略的目標顯然至關重要。 工商登記 六家未抽樣的中國出口生產商在返回抽樣表後向委員會表示,他們希望根據基本法規第 27 條第(3)款要求進行個別調查。 委員會在程序啟動當天就在互聯網上發布了調查問卷。 此外,委員會還通知未納入樣本的出口生產商,如果他們希望要求進行單獨調查,也必須填寫調查問卷。 然而,這些指標的演變與消費的增長並不相符,事實上,如果聯盟工業能夠充分利用市場的增長,這些指標還會增加更多。 儘管銷量有所增加,但在不斷增長的市場中,聯盟行業的市場份額卻下降了10.8個百分點(從64.3%下降至53.5%)。 這種現象與中國出口造成的價格壓力有關,但在所考慮的時期內,中國出口卻伴隨著價格的大幅下降,或者至少是價格侵蝕。 在利益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由於中國的土地市場是自由市場,因此提供土地使用權並沒有使樣本公司受益。 委員會認為,樣本公司降低的電價以及通過直接供電合同或其他方式參與“市場化電力交易”而產生的退款/調整屬於《電價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 第 3 條第(2)款構成援助,因為中國政府(即網絡運營商)以收入減免的形式提供財政捐助,這為相關公司帶來了經濟優勢。 會計師事務所 基於上述考慮,委員會認定,所有向兩個抽樣合作出口生產者團體提供融資的中國國有金融機構均符合基本條例第2(b)條——第3(1)條的含義。 該集團的一家出口製造商在向母公司提供代理研發服務的協議框架內從其母公司獲得了一定數額的資金。 然而,歐盟委員會在遠程核查過程中發現,中國政府給予的補貼最終以研發服務費的形式支付給出口生產商。 而且,協議條款規定,研發成果,包括與這些服務相關的所有知識產權,均屬於雙方,申請權屬於實施研發項目的公司,即出口製造商。 因此,據此,委員會認為以研發獎勵形式提供的金額完全是中國政府向出口生產商提供的補貼。 與該集團相關的供應商還獲得了用於實施研發項目的大量資助。 中國機電商會指出,不再限制中國優質光纜的供應將最有利於歐盟的數字化議程和5G轉型。 根據基本條例第31條,委員會審查了儘管發現了損害性援助,但是否可以明確指出本案中採取的措施不符合歐盟的利益。 聯盟利益的確定是基於對所涉及的所有不同利益的評估,包括聯盟工業、進口商、用戶和其他相關經濟參與者的利益。 公司登記 基於上述情況,委員會在程序的現階段得出結論,聯盟產業遭受了基本條例第 8(4) 條含義內的實質性損害。 如下所述,委員會並沒有忽視專屬市場,而是識別了它並審查了它隨時間的演變。 因此,它認為無風險利率值增加相對利差作為適當的代理,反映了樣本中的出口生產商等 BB 級公司的較高風險。 CCCME 回應稱,投訴人有責任支持其主張並提供有關進口數據的證據,並且市場情報數據(CRU)適用於光纖而不是光纜。 此外,中國政府和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還指出,投訴並未顯示出損害,因為聯盟工業增加了產量,並且由於產能略有減少,聯盟工業無法完全滿足歐洲新增產能帶來的需求。 登記工商 銷量也有所增加,而聯盟行業的市場份額幾乎達到80%,盈利能力沒有遵循明顯的趨勢,也沒有受到損害。 對此,申訴人提出,歐盟消費的增長有利於中國進口,剩餘的市場份額與損害評估無關,中國生產商中標的影響將在一段時間後顯現。 機電商會回復稱,消費、生產和產能數據顯示,聯盟工業在擴大業務的同時,能夠滿足聯盟消費增長帶來的大部分需求增長。 在該規定中,委員會處理了反補貼程序期間提交的意見。 本規定不涉及在單獨的反傾銷調查中提交的意見,除非當事方明確表示所提交的意見適用於兩個程序。